🏢 企業内転勤 审查要领完全解读v10 · build20260521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16節「企業内転勤」 — 面向中文读者的权威解析
依据:山脇康嗣《入管法の実務》&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第16節 令和8年4月改正完全対応 🆕 2026.04 新要件追加
企業内転勤 — 制度概述
📌 制度设立目的:
为应对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允许外国企业将在海外工作满1年的员工调派至日本国内事业所,从事与「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相对应的业务活动。
🎯 在留资格定义
法令依据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別表第1の2
「本邦に本店、支店その他の事業所のある公私の機関の外国にある事業所の職員が本邦にある事業所に期間を定めて転勤して当該事業所において行うこ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
【中文要义】在日本设有本店/支店等事业所的公私机构,其驻海外事业所的员工,以定期转勤方式赴日本事业所工作,从事技人国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在留资格。
🔑 核心特征
- 必须为同一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调动
- 转勤前须在海外事业所连续工作1年以上
- 赴日期间事先限定(期间を定めて)
- 业务内容须属于技人国范畴
- 报酬须不低于日本人同等水平
- ⚠ 无学历要件(这是与技人国的最大区别)
- ⚠ 学历不足可弥补——以工龄替代
📊 与「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对比
| 比较项目 | 企業内転勤 |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
|---|---|---|
| 学历要件 | ❌ 无学历要件 | ✅ 原则上须大学卒/专门学校卒 |
| 1年工龄 | ✅ 必须(转勤直前1年以上) | ❌ 无此要件(但有实务经验10年等替代) |
| 雇主要件 | 须为同一企业集团内 | 日本境内任意雇主均可 |
| 在留期限 | 有期限(转勤期间) | 可长期更新 |
| 转永住可能性 | 在留期间可计入永住10年 | 同样可计入 |
| 经营管理活动 | 如从事经营管理,须改为「経営・管理」 | 同样不可从事经营管理 |
⚠️ 重要注意事项(留意事项)
同一法人内转勤
同一法人内部调动(如外国法人→其日本支店),无需重新签订雇用合同。原外国事业所的雇用契约可直接视为「本邦公私机関との契約」。
事业所稳定性要件
日本事业所须满足:①事业适正且稳定经营;②设施已确保且实际进行事业活动。
例外:地方公共团体等提供设施用于支店开设准备的情况下,可豁免。
🔄 与其他在留资格的关系
- ※ 转勤者如从事企业经营或管理工作 → 应申请「経営・管理」
- ※ 不满足1年工龄但业务属技人国范畴 → 可改申「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 ※ 若企业内转勤后在日本被再次调派到其他事业所 → 需特别注意「更なる転勤」的资格该当性风险
适用范围 — 「転勤」的认定标准与事业所范围
Info
本节详解什么样的企业间调动属于「企業内転勤」,以及哪些公司结构关系符合要件。理解这部分是判断是否可以使用此在留资格的关键。
🏗 企业集团关系图与转勤适用性一览
企业集团关系的判断重点,是转勤前后事业所之间是否有可被入管认可的资本、支配或影响关系。
| 异动类型 | 企業内転勤 对象? | 说明 |
|---|---|---|
| 本店↔支店(同一法人) | ✅ 对象 | 最基本的形态,同一法人本支店间调动 |
| 亲公司→子公司(出向) | ✅ 对象 | 亲公司与子公司一体运营,属转勤范畴 |
| 子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 | ✅ 对象 | 考虑到企业分社化趋势,与亲公司一体性认定 |
| 子公司↔孙公司 | ✅ 对象 | 孙公司被视为子公司(みなし子会社) |
| 曾孙公司↔曾孙公司(兄弟) | ❌ 原则不对象 | 除非亲公司对各层级均持有100%出资 |
| →关联公司(出向) | ✅ 对象 | 关联会社的出向属于「転勤」 |
| 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兄弟) | ❌ 不对象 | 关联公司间横向调动不属于企业内转勤 |
| 亲公司的子公司与关联公司间 | ❌ 不对象 | 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亲公司关联公司间不适用 |
📖 关键用语解释
親会社(亲公司)
支配其他公司意思决定机关的公司。
財務諸表等の用語、様式及び作成方法に関する規則(昭和38年大蔵省令第59号)第8条
子会社(子公司)
被亲公司支配意思决定机关的公司。包括被亲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支配的"孙公司"(视为子公司)。
関連会社(关联公司)
通过出资、人事、资金、技术、交易等关系,能对其财务及业务政策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
认定标准:
- 持有议决权20%以上
- 持有15%以上不足20%且满足追加条件(派驻董事/重要融资/重要技术提供/重大交易等)
- 联合持有达20%以上且满足追加条件
- 属于共同支配企业
⚠️ 「更なる転勤」— 日本境内再调动风险
核心规则:
企業内転勤的资格与特定的「当該事業所」绑定。如果在日本境内变更勤务地点(更なる転勤),原则上在留资格该当性消失。
❌ 资格该当性消失的情形
日本境内事业所单独决定,将员工调往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事业所(即转勤元外国事业所未参与决策)。
例:海外总部派员至日本A分公司,之后仅由日本A分公司决定将其转至日本B分公司。→ 资格消失。
✅ 资格该当性维持的情形
海外转勤元事业所最终决定或参与决策,直接将员工调往日本境内另一事业所(不需回国)。
具体表现:转勤命令书由海外事业所与日本事业所联名签发,或经海外事业所批准的情形。
⚠️ 特别注意:转勤元变更(即转职)+同时变更日本境内勤务地,不属于新的转勤关系,在留资格该当性不被认定。
🤝 「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との契約」的理解
企業内転勤情形下,外国人在被外国企业录用时即已签订雇用合同,此合同即视为「本邦公私机関との契約」。因此,同一法人内从外国事业所调往日本事业所,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日本法人への出向(出向到日本法人)的情形,则需要新的劳动条件明示文书。
上陆许可基准(申请要件)
两项基准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来源: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7条第1項第2号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上陸許可基準省令)
📌 基准①「1年以上连续勤务要件」
最核心要件 申請に係る転勤の直前に外国にある本店、支店その他の事業所において法別表第1の2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規定する業務に従事していた者で、その期間(企業内転勤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外国に当該事業所のある公私の機関の本邦にある事業所において業務に従事していた期間を含む。)が継続して1年以上あること。 ✅ 要件内容(详解)
- 转勤直前须在海外事业所连续工作1年以上
- 业务内容须属于「技人国」业务范畴(理工系知识/人文社科知识/国际业务)
- 转勤后在日本从事的业务不必须与转勤前相同或相关(符合技人国范畴即可)
- 若直前1年内有「企業内転勤」资格在日本工作的期间,可将该期间合并计算
⚠️ 留意事项
本要件的立法目的:防止外国企业仅为在日本确保劳动力而将未从事过技人国业务的新进员工直接派驻日本。
特例:如果申请人之前工作的公司与转勤元在业务上及资本关系上有密切关联(同类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且人事异动一体性强,可 合并子/关联公司的工龄 来满足1年要件。 不满足1年工龄时的处理: 若不满足基准①,但拟从事的业务属技人国范畴,审查官不得立即作出不交付处分,须先确认是否符合「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上陆许可基准,再行判断。
📌 基准②「同等报酬要件」
日本人が従事する場合に受ける報酬と同等額以上の報酬を受けること。
必须获得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此要件旨在防止利用外国人廉价劳动力,保护日本劳动市场。
参考:
报酬的具体水准以同业界同职种的日本人薪资水平为准,通常可参照雇主的给与规程或同等职位日本员工的薪资进行比较。
🏢 日本事业所的适格性要件
基本要件
- 事业适正运营,且稳定持续经营
- 设施已确保,且实际在该设施开展事业活动
例外情形(视为设施已确保)
- ※ 地方公共团体等(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第三セクター)提供设施用于支店开设准备
- ※ 复数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的第三セクター提供设施(须满足共同出资总额1/2以上等条件)
- ※ 地方公共团体及独立行政法人共同出资的第三セクター提供设施
审查要点实务(審査のポイント)
Info
本节从审查官视角解析审查重点,帮助申请人理解审查官关注什么,如何准备材料。
🔍 在留资格决定时(新申请)的审查要点
- 确认申请目的栏记载:申请书的「入国目的または希望する在留資格」栏是否明确记载「企業内転勤」。
-
确认转勤关系:从申请书的勤务先、派遣元、派遣元与勤务先的关系、勤务内容等栏及立证资料,确认:
- 外国事业所与日本事业所是否属于允许转勤的企业关系。
- 是否为期间确定型转勤。
- 日本事业所的业务活动是否属于技人国范畴。
-
确认1年工龄:从申请书职歴栏及立证资料确认:
- 转勤前事业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技人国业务。
- 该期间(含可合并的企業内転勤在日期间)是否连续 1 年以上。
-
确认报酬同等性:从申请书給与・報酬欄及立证资料确认报酬不低于日本人同等水准。
🔄 在留期间更新时的审查要点
- 确认同一事业所持续活动:确认申请时记载的事业所与当前实际工作的事业所为同一事业所,防止「更なる転勤」问题。
- 确认活动持续性:确认仍在从事技人国范畴的业务活动,且转勤派遣关系仍然存续。
- 确认纳税义务履行:通过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确认申请人在日期间的纳税合规情况。
🚨 审查官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 日本事业所规模极小或形式性经营(纸上公司风险)
- 转勤期间明显过长,实质上已非"暂时转勤"
- 申请人在海外所从事业务与技人国无关
-
无法证明外国事业所与日本事业所的集团关系
-
申请材料显示实际是新招聘员工(而非现有员工转勤)
- 报酬明显低于同等日本员工水平
- ⚠ 1年工龄期间存在空白或中断
- ⚠ 日本事业所设施尚未完全确保(开设准备阶段)
在留期间详解与案例分析
Info
企業内転勤的在留期间分为 5年3年1年 三档,由审查官综合判断企业规模、职位、转勤性质等因素决定。
📋 在留期间决定因素
| 在留期间 | 典型适用情形 | 对应企业类型(参考) |
|---|---|---|
| 5年 | 大型跨国企业,转勤关系稳定明确,申请人职位较高,材料齐备 | カテゴリー1・2上场企业、大型外资 |
| 3年 | 中等规模外资企业,职位一般,转勤期间较长,在留状况良好 | カテゴリー2・3中型外资 |
| 1年 | 首次申请、规模较小企业、事业所稳定性存疑、职位较低 | カテゴリー3・4中小外资 |
注:以上为参考标准,实际在留期间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个案判断。根据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1条 及审查要领,审查官有广泛裁量权。
5年典型案例(5则)
许可 · 5年 案例①:跨国IT企业高级工程师
中国籍IT工程师,在美国母公司从事软件开发7年,现被调派至日本子公司担任技术团队负责人。日本子公司为上市公司(东证)子公司,年营业额超10亿日元,事业稳定。提交转勤命令书、母公司→子公司出资关系证明、劳动条件通知书。
结果:5年许可。理由:企业规模大,转勤关系清晰,职位高,材料完备。
案例②:德国汽车制造商日本支社(5年许可)
德国籍工程师,在德国本社从事汽车零部件研发8年,被派驻日本支社担任技术顾问。日本支社属外国法人支店,登记事项证明书清晰,技术方向与在日业务一致。年报酬900万日元(远超日本同等职位标准)。
结果:5年许可。理由:欧美大型跨国企业,报酬高,关系明确。
案例③:贸易公司营业管理职(5年许可)
韩国籍员工,在韩国总公司从事出口管理及客户关系维护5年,调派日本子公司担任营业部副部长。日本子公司年销售额15亿日元,员工50人,在留状况良好,已在日2次更新均获3年,此次申请5年。
结果:5年许可。理由:持续良好在留记录,企业稳定,职位晋升。
案例④:金融机构合规部门(5年许可)
美国籍员工,在美国法人从事合规及风险管理3年,调往日本子公司(金融厅登录金融机关)担任合规负责人。日本金融机构属「保険業を営む相互会社」属カテゴリー1,无需提供大量立证资料。
结果:5年许可。理由:カテゴリー1机构,申请书判断即可,简化审查。
案例⑤:中国系企业集团区域总监(5年许可)
中国籍区域总监,在中国亲公司任职10年以上,多次获企業内転勤资格,历次在留状况均良好(无违法记录、按时纳税)。日本子公司属中大型企业(前年源泉徴収票合計表源泉徴収額1000万円以上),属カテゴリー2。
结果:5年许可。理由:长期良好在留履历,企业等级高,职位资深。
3年典型案例(5则)
案例①:中型外资制造企业(3年许可)
台湾籍技术员,在台湾母公司精密机械部门工作4年,调派日本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日本子公司员工30人,年营业额约5亿日元,属カテゴリー3。提交出资关系图、转勤辞令、过去1年在台业务证明。
结果:3年许可。理由:企业规模中等,首次申请,职位一般。
案例②:法国IT公司软件工程师(3年许可)
法国籍工程师,在法国总部工作2年(满足1年要件),调往日本分公司从事系统维护。日本分公司为外国法人的日本支店,员工约20人,属カテゴリー3。
结果:3年许可。理由:首次申请,工龄刚满要件,给予观察期。
案例③:营业副职+良好更新历史(3年许可)
中国籍申请人,第2次更新(上次获1年),在日期间纳税合规、无违规记录,业务内容未变更(仍在同一事业所从事同等业务),企业稳定经营。提交住民税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
结果:3年许可(从1年升级)。理由:在留状况改善,企业稳定性得到验证。
案例④:中间管理职(人事管理,3年许可)
韩国籍员工,在韩国本社人事部工作5年,调派日本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负责日本员工人事管理。业务属「人文科学の分野に属する知識を必要とする業務」。企业属カテゴリー3,提交公司案内、决算文书、辞令。
结果:3年许可。
案例⑤:子公司间转勤(关联公司出向,3年许可)
日本法人A(外资系子公司,属カテゴリー2)向同一外国亲公司旗下的日本法人B发出出向命令,接收外籍员工。申请人在中国亲公司总部工作3年后,经由亲公司命令调派至B公司。出资关系图完整展示亲公司→子公司A/B的持股比例(各100%)。
结果:3年许可。理由:企业结构清晰,集团一体性强。
1年典型案例(5则)
案例①:新开设支店(1年许可,观察期)
美国法人在日本新设支店(成立仅3个月),派遣美国籍员工担任支店负责人。日本支店目前在地方政府提供的创业设施内办公(仍处于开设准备阶段),尚无正式营业实绩。申请人在美国本社工作2年。
结果:1年许可。理由:日本事业所稳定性尚需验证,给予观察。
案例②:工龄恰好满足(1年许可,边缘案件)
中国籍申请人,在中国子公司工作满1年零1个月(刚刚满足基准①),转勤至日本亲公司从事翻译及业务联络(属国际業務)。日本亲公司为中小规模企业(カテゴリー4),首次申请,提交材料较为简单。
结果:1年许可。理由:工龄边缘,企业规模小,首次申请,审慎处理。
案例③:关联公司出向(持股比例偏低,1年许可)
外国法人持有日本公司16%议决权,虽属「関連会社」范畴,但未向日本公司派驻董事,亦无重要融资/技术提供关系,属「影響力」边缘情形。申请人工龄3年,业务属技人国范畴。
结果:1年许可。理由:关联公司认定有疑问,给予观察期。
案例④:在留记录存在问题(1年许可,降档)
上次更新时曾迟延申请(在留期限后才申请),且住民税缴纳记录存在漏缴情况(后补缴)。本次申请时业务内容无变化,企业亦属カテゴリー2,但因在留记录问题导致降档。
结果:1年许可(从3年降为1年)。理由:在留状况不佳,警告性在留期间。
案例⑤:事业所稳定性不足(不许可风险)
某外资企业声称在日本设有事业所,但实际地址为共享办公室(コワーキングスペース),无固定雇员,也无实质业务活动。申请人拟担任「日本代表」但无实际管理权限。日本事务所每月租金3万日元。
结果:不许可风险极高。理由:事业所活动性存疑,形似空壳公司。需补充大量证据证明事业实质性。
立证资料清单(按申请类型及企业分类)
令和8年4月1日 运用开始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发布全新版本的「企業内転勤」提出書類一覧(表2),新增 No.7(海外事业所存在证明)及 No.11(日本事业所实体证明) 两项重要新要求,适用于カテゴリー3・4。本页内容已完全依据官方最新版本更新。
🏷 企业分类(カテゴリー)说明
| 分类 | 适用机构 | 材料要求 |
|---|---|---|
| カテゴリー1 | ①日本上市企业 ②保险相互会社 ③日本/外国国・地方公共团体 ④独立行政法人 ⑤特殊法人・认可法人 ⑥国・地方公共团体认可的公益法人 ⑦公共法人(法人税法別表第1) ⑧イノベーション创出企业(高度専門職省令特別加算対象) ⑨くるみん/えるぼし/安全衛生優良法人/職業紹介優良事業者等認定企業 | 最简化 |
| カテゴリー2 | 前年度给与所得源泉徴収票等法定調書合計表中,源泉徴収额达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个人 | 简化 |
| カテゴリー3 | 提交了前年度法定调书合计表的法人・个人(カテゴリー2除外);或提交証明材料并获批在留申请在线系统使用权的机构 | 需完整材料 |
| カテゴリー4 | 不属于以上任何类别的法人・个人(新设外资支店、小规模外资等) | 最严格 |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カテゴリー3・4 完整材料清单(官方表2・令和8年4月1日版)
Warning
📌 以下編號 No.1~No.13 为官方「提出書類一覧【カテゴリー3・4】(表2)」的完整内容,🆕 标注 项为令和8年4月1日新增要件。
| No. | 提出书类(日文原文)及中文说明 | Cat.3 | Cat.4 | 新增? |
|---|---|---|---|---|
| 1 |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書 / 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書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 ○ | ○ | — |
| 2 | 写真(縦4cm×横3cm) 申请前6个月内正面拍摄、无帽、无背景的清晰照片。照片背面记载申请人姓名,贴于申请书照片栏。 | ○ | ○ | — |
| 3 | パスポート及び在留カード【提示】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非提交原件) | ○ | ○ | — |
| 4 | 所属機関がいずれのカテゴリーに該当するかを証明する文書 证明所属机构属于哪一カテゴリー的文书。Cat.3→前年分法定調書合計表或在线系统批准通知;Cat.4→提交可能的文书,否则视为Cat.4。 | ○ | ○ | — |
| 5 | 申請人の活動の内容等を明らかにする次のいずれかの資料(活動内容、期間、地位及び報酬を含む。) 明示活动内容、期间、职位及报酬的下列之一材料: (1) 法人を異にしない転勤の場合 ア 転勤命令書の写し イ 辞令等の写し (2) 法人を異にする転勤の場合 労働基準法第15条第1項及び同法施行規則第5条に基づき労働者に交付される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文書(3) 役員等労働者に該当しない者 ア 会社の場合:役員報酬を定める定款の写し又は役員報酬を決議した株主総会の議事録の写し イ 会社以外の団体:地位(担当業務)、期間及び報酬額を明らかにする所属団体の文書 | ○ | ○ | — |
| 6 | 転勤前に勤務していた事業所と転勤後の事業所の関係を示す次のいずれかの資料 证明转勤前后事业所关系的材料(集团关系证明): (1) 同一の法人内の転勤の場合:外国法人の支店の登記事項証明書等(当該法人が日本に事業所を有す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2) 日本法人への出向の場合:当該日本法人と出向元の外国法人との出資関係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3) 日本に事務所を有する外国法人への出向の場合: ア 当該外国法人の支店の登記事項証明書等 イ 当該外国法人と出向元の法人との資本関係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 ○ | ○ | — |
| 7 🆕NEW | 転勤前に勤務していた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新要件】证明转勤前(海外)事业所实际存在的材料: (1) 公的機関から発行された法人登記に関する資料 → 政府机关颁发的法人登记相关资料(海外公司注册证明等) (2) 納税状況、取引実績、船荷証券、輸出入許可書、広告等 → 纳税状况证明/交易业绩/提单/进出口许可证/广告等 ⚑ 本项为令和8年4月1日新增。须证明海外事业所「实际经营」,不仅是纸面注册。 | ○ | ○ | 🆕 |
| 8 | 申請人の経歴を証明する文書 证明申请人经历的文书: (1) 関連する業務に従事した機関及び内容並びに期間を明示した履歴書 (2) 過去1年間に従事した業務内容及び地位、報酬を明示した転勤の直前に勤務した外国の機関の文書(社会保険加入証明、戸口簿等) ※ 転勤の直前1年以内に申請人が企業内転勤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本邦に在留していた期間がある場合には、当該期間に勤務していた本邦の機関を含む。 | ○ | ○ | — |
| 9 | 事業内容を明らかにする次のいずれかの資料 证明日本事业内容的材料: (1) 勤務先等の沿革、役員、組織、事業内容(主要取引先と取引実績を含む。)等が詳細に記載された案内書 (2) その他の勤務先等の作成した上記(1)に準ずる文書 (3) 登記事項証明書 | ○ | ○ | — |
| 10 | 登記事項証明書(商業・法人登記) 日本法务局发行的商业・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现状证明) | ○ | ○ | — |
| 11 🆕NEW | 申請人が活動する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新要件】证明申请人活动的日本事业所实际存在的材料: 不動産登記簿、事務所の写真・平面図等 → 不动产登记簿 / 事务所照片 / 平面图 等 ⚑ 本项为令和8年4月1日新增。须证明日本事业所「物理实体存在」,虚拟办公室、共享办公空间等须特别注意。 | ○ | ○ | 🆕 |
| 12 | 直近の年度の決算文書の写し(新規事業の場合は事業計画書)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书复印件(新设事业的情况下为事业计划书) | ○ | ○ | — |
| 13 | 前年分の職員の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を提出できない理由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无法提交前年度法定调书合计表时的理由证明(下列之一): (1) 源泉徴収の免除を受ける機関:外国法人の源泉徴収に対する免除証明書その他の源泉徴収を要しない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2) 上記(1)を除く機関: ア 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の写し イ 次のいずれかの資料: (ア) 直近3か月分の給与所得・退職所得等の所得税徴収高計算書(領収日付印のあるものの写し) (イ) 納期の特例を受けている場合は、その承認を受けてい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 No.13はCat.4のみ必要。Cat.3は法定調書合計表(No.4)提出が前提のためNo.13不要。 | — | ○ | — |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カテゴリー1~4共通 材料一览(令和8年4月1日版)
Warning
📌 以下为官方「提出書類一覧【カテゴリー1・2・3・4共通】(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用)」完整内容。🆕 标注项为新增或扩充要件。
| No. | 提出书类及中文说明 | Cat.1 | Cat.2 | Cat.3 | Cat.4 | 新增? |
|---|---|---|---|---|---|---|
| 1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 ○ | ○ | ○ | ○ | — |
| 2 | 写真(縦4cm×横3cm) 申请前6个月内正面拍摄、无帽、无背景的照片 | ○ | ○ | ○ | ○ | — |
| 3 | パスポート及び在留カード【提示】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 | ○ | ○ | ○ | ○ | — |
| 4 | 所属機関のカテゴリー証明文書 各カテゴリー的证明文书(与新申请相同分类标准): Cat.1:四季報写し、上場証明、設立許可証明、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企業証明、認定証等 Cat.2:前年分法定調書合計表写し Cat.3:前年分法定調書合計表写し 或 在線システム承認通知 | ○ | ○ | ○ | ○ | — |
| 5 🆕NEW | 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及び納税証明書 【拡大適用】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均须记载。1月1日现居住市区町村的区役所・市役所・役场发行。 ※ 包含总所得及纳税状况(是否已纳税)两方面信息的证明书均可,任意一方即可。 ※ 无法提交时,须提交已申报给与的证明材料。 ⚑ 令和8年4月1日起,本要件适用范围扩大至Cat.3・4(之前仅Cat.3・4的部分情形需要)。纳税合规性成为更新审查的正式必须核查事项。 | — | — | ○ | ○ | 🆕 |
注:更新申请时,Cat.1・2无需提交住民税证明(申请书判断),Cat.3・4须提交(令和8年4月1日起明确化)。
🆕 令和8年4月1日 新要件 — 深度解析与实务对策
本页核心:
⚡ 依据官方新版「企業内転勤に係る提出書類一覧(表2)令和8年4月1日運用開始」,本次改正新增了两项对审查实务影响极大的证明要件(No.7・No.11),并扩大了住民税证明(No.5 更新申请)的强制适用范围。以下进行逐项深度解析。
🆕 No.7「転勤前に勤務していた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深度解析
令和8年4月1日新增 · カテゴリー3・4 必須 ·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転勤前に勤務していた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1)公的機関から発行された法人登記に関する資料 (2)納税状況、取引実績、船荷証券、輸出入許可書、広告等 ① 新增背景:针对「幽灵海外公司」问题
此前的材料要求(No.6)只需证明海外事业所与日本事业所之间存在「集团关系」,但并未要求证明海外事业所本身实际存在且实际经营。
由此产生了一种滥用模式:不法中介在海外(尤其是监管较宽松的地区)设立仅有纸面注册的「空壳公司」,通过伪造转勤关系将不具备技人国学历的外国人以「企業内転勤」名义送入日本。这类案件中,海外事业所仅在工商登记层面存在,实际上没有员工、没有业务、没有纳税记录。
核心问题:
企業内転勤没有学历要件,比技人国门槛低。一旦能伪造「有效的海外1年工龄」,即可绕过整个技人国的教育背景审查。
② 新要件的政策意义
本次增加No.7,正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事业所「真实经营」的证明,而不只是「纸面存在」的证明。
官方要求的两类材料传递出明确信号:
- (1)公的機関の法人登記資料:证明该海外法人在当地政府机关依法注册,具有合法存在基础
- (2)納税状況・取引実績・船荷証券・輸出入許可書・広告等:证明该海外法人实际开展业务——有纳税记录、有实际交易、有进出口活动、有对外宣传
其中「船荷証券・輸出入許可書」的明确列举尤其值得关注——这是专门针对以贸易、制造业为业务的外资企业的证明要求,因为此类行业伪造「海外分支机构」的手法最为普遍。
③ 实务影响:对正当企业的影响
对于真正经营的跨国企业,这一要求增加了准备材料的工作量,但不构成实质障碍。通常以下材料可满足要求:
- 海外公司注册证明(当地工商局/政府发行)
- 海外公司近2-3年纳税申报表或纳税证明
- 与客户的合同、发票、汇款记录
- 进出口报关单、提单(贸易企业)
- 公司网站、宣传资料、广告截图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证明有实际雇员)
④ 实务影响:高风险情形预警
- 海外公司注册时间短(如1年以内),无实质经营记录
- 海外公司没有任何纳税记录或纳税额极低
- 海外公司地址为注册代理机构(境外中介地址)
- 无任何交易实绩、无客户往来证据
- 海外公司员工人数极少(仅申请人一人)
- ⚠ 海外公司虽有注册但处于初创阶段,业务极为有限
- ⚠ 员工在该海外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与申报工龄不符
📌 行政书士实务要点:
新申请前须提前3-6个月要求海外公司准备上述证明材料。特别是(2)类材料,需要翻译成日文,且若海外公司国家/地区与日本无互认协议,可能还需附加公证(アポスティーユ等)。建议建立标准化的「海外事业所存在证明文件包」。
🆕 No.11「申請人が活動する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不動産登記簿、事務所の写真・平面図等)」— 深度解析
令和8年4月1日新増 · カテゴリー3・4 必須 ·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申請人が活動する事業所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不動産登記簿、事務所の写真・平面図等) ① 新增背景:针对「幽灵日本事业所」问题
此前仅需提交事业内容说明(No.9)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No.10),但这些只能证明法人存在,无法证明有实际的物理办公场所。
近年来在留资格审查中,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发现大量「纸面支店」问题:外资在日本合法注册了支店或子公司,但实际上:
- 仅使用虚拟办公室(バーチャルオフィス),只有挂牌地址,无实际办公空间
- 使用共享办公室(コワーキングスペース),无固定工位,几乎没有业务活动
- 以极低租金(月3万日元左右)租赁「邮箱式」办公地址
- 注册地与实际活动地不一致
② 新要件的政策意义
No.11要求提供「不動産登記簿・事務所の写真・平面図等」,这意味着:
- 不動産登記簿: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是实际租赁或持有的真实不动产,而非挂名地址
- 事務所の写真:要求提供办公室的实景照片,包括门口、接待台、工作区域等,证明实际存在并正在使用
- 平面図等:要求提供办公室平面图,审查官可据此判断面积是否与申报员工人数相符,是否具有正常业务运营的空间
「事业所是否具备容纳申请人开展业务的实质性物理条件」
审查官将重点判断:。形式上存在但实质空洞的事业所将面临严格审查。
③ 虚拟办公室・共享办公室的处理
完全依赖虚拟地址的情形下,No.11的要件将极难满足。但以下情形可能例外处理:
- 地方公共団体等提供的「支店开设准备专用设施」(审査要领明确豁免)
- 满足条件的第三セクター提供的设施(地方自治体关联)
一般商业共享办公室(WeWork等)不在例外之列。若必须使用,需额外证明:①已签订固定工位/独立办公室合同;②该场所实际开展业务;③员工实际在此工作。
④ 合规企业的准备指引
- 提供賃貸借契約書(租赁合同)复印件(体现租赁期间、面积、地址)
- 提供不動産登記簿謄本(法务局发行,体现建筑物和土地登记信息)
- 提供事务所照片:门口(带门牌号)、办公区域、员工工作场景(如有)
- 提供事务所平面图:标注面积、房间用途
- ※ 建议同时提供公共事业费账单(水电、网络等)以进一步证实实际使用
📌 行政书士实务要点:
申请前须实地确认日本事业所的实际状态。若事务所规模极小(如1室1人),须在理由书中详细说明事业计划,并附业务实绩证明。对于新设日本事业所(成立不到1年),No.12中「新規事業の場合は事業計画書」将显得尤为重要——计划书须详实,体现事业的可行性和实质性。
🆕 更新申請No.5「住民税課税証明書・納税証明書」の適用拡大 — 深度解析
令和8年4月1日 适用范围扩大至Cat.3・4 全面强制化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① 背景与意义
住民税课税・纳税证明书的提交要求并非全新,但此前是否作为必须提交项目存在不明确性。本次令和8年4月1日改正,将其明确化为Cat.3・4更新申请的必须提交事项,并在官方文件上正式标注。
这一调整背后的政策意图非常清晰:纳税合规性是「素行善良」评价的核心指标。长期不纳税、少申报、税务违规的在留外国人,在更新时将受到明确的负面评价。
② 审查官如何使用这份证明
住民税证明书揭示三个维度的信息:
- 所得水准:年收入是否与申请书申报的报酬一致?申报所得是否合理?
- 纳税状态: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住民税?有无欠税、滞纳记录?
- 在留期间匹配性:收入与在留活动内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超出资格的收入(副业等)?
警告:
住民税欠缴、滞纳(即使事后补缴)将作为在留状况不良的事实被记录,严重时可能导致在留期间降档(从3年→1年)甚至影响更新判断。
③ 实务应对:防范纳税问题的前置管理
- 每年1月1日后,及时向居住地市区町村申请住民税课税证明书(通常5月左右可获取上一年度证明)
- 确认证明书同时记载「年间総所得」和「納税状況(税额及是否已缴)」
- 若为「非課税」(免税),需准备解释材料(如收入极低、在留期间短等合理理由)
-
※ 企业人事部门应主动确认外籍员工的给与申告・年末调整是否已正确完成
-
⚠ 曾有滞纳记录的,须在申请前先补缴并获取补缴证明,同时准备书面说明
- ⚠ 出国期间(1月1日时不在日本)可能产生的住民税登记问题须提前处理
- ⚠ 多份兼职收入(副业)须全部申报,否则与证明书记载不符将引发审查官疑虑
- ※ 无法提交时,须附「已申报给与的证明材料」(给与支払报告书提出证明等)
🔭 令和8年改正的整体政策意义 — 宏观视角
前台真实性审查强化
三项新要件(No.7海外事业所存在・No.11日本事业所存在・更新时住民税)并非孤立变化,而是一套系统性的「」政策包,体现了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三个战略意图:
Danger
意图①:打击「虚假転勤」
No.7的引入,直接针对利用企業内転勤「无学历要件」漏洞,通过伪造海外工龄的不正当申请。要求证明海外公司「真实存在且实际经营」,有效提高了伪造成本。
Warning
意图②:遏制「纸面分公司」泛滥
No.11的引入,要求提供日本事业所的物理存在证明(照片+平面图),有效抑制了利用虚拟地址注册空壳分公司后大量引进人员的做法。
Tip
意图③:强化在留者纳税合规性
住民税证明义务化,将纳税合规性纳入更新审查的正式框架,与永住审查的「納税義務履行」逻辑一脉相承,实现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
⚠️ 行政书士へのメッセージ: 本次改正实质上提高了企業内転勤的审查门槛,向技人国的「实体性」要求靠拢。今后为客户提供企業内転勤申请服务时,须将海外事业所和日本事业所的「实体性审查」纳入前期尽职调查(デューデリジェンス)流程,在接案阶段即评估两个事业所的可证明程度,避免因材料不足导致不许可。
📋 令和8年4月新要件 实务对策速查表
| 新要件 | 风险情形 | 准备材料(推荐) | 时间轴 |
|---|---|---|---|
| No.7 海外事业所 存在证明 | · 海外公司注册不足2年 · 无纳税记录 · 注册代理地址 | ① 当地工商登记证明(公证+日文翻译) ② 近2年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 ③ 主要交易合同/发票 ④ 提单/进出口许可证(贸易型) ⑤ 社保缴纳证明+员工名单 ⑥ 公司网站/宣传册 | 申请前 2-3个月 开始收集 |
| No.11 日本事业所 实体证明 | · 虚拟办公室 · 共享办公室 · 极小规模事务所 | ① 賃貸借契約書复印件 ② 不動産登記簿謄本(法务局) ③ 事务所照片(门口牌匾/工作区/入口) ④ 事务所平面图(标注面积及用途) ⑤ 公共事业费账单(电费/网络) | 申请前 1个月 准备 |
| 更新No.5 住民税 课税证明 | · 曾有滞纳 · 收入申报与实际不符 · 出国期间税务问题 | ① 住民税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 ② 納税証明書 ③(滞纳时)补缴证明+说明书 ④(不能提交时)給与申告済み証明 | 申请前 確認済み が必須 |
📊 技术总结 · 企業内転勤审查路径图
📋 核心要件三维结构
Info
维度①:企业关系
- 同一法人(本店↔支店)
- 亲公司↔子公司
- 子公司↔子公司
- 孙公司関係
- →关联公司
- 关联公司间×
Tip
维度②:申请人条件
- 转勤直前1年以上连续勤务
- 从事技人国范畴业务
- 报酬不低于日本人同等
- ※ 无学历要件!
- ※ 子/关联公司工龄可合算
Warning
维度③:事业所条件
- 事业适正且稳定经营
- 设施已确保
- 期间确定型转勤
- ※ 支店开设准备例外
- ⚠ 「更なる転勤」风险
🔄 审查路径流程图
[流程图请参见原始HTML文件]
💡 行政书士实务技术总结
申请成功的关键因素
- 企业关系证明要完整清晰——出资关系图(グループ図)是最直观的证明方式,必须附上
- 1年工龄证明要充分——工作证明书须明示业务内容、期间、职位、报酬
- 转勤命令书是核心文书——须体现海外事业所的主导性,不能只有日本事业所的文书
- 业务连续性说明——日本从事的业务须明确说明属于技人国哪个细分领域
- 事业所实质性证明——避免纸上公司印象,提交实际营业实绩、员工数等
常见不许可风险及对策
- 集团关系不清晰 → 对策:附集团组织图及各法人登记文书
- 工龄不足(仅11个月) → 对策:推迟申请或引用子/关联公司合算规定
- 日本事业所为虚设 → 对策:提供营业证明、客户实绩、人员名册
- 「更なる転勤」问题 → 对策:确保转勤命令有海外本部签署/批准
- ⚠ 首次申请材料不足 → 对策:按カテゴリー3/4完整提交所有材料
🔗 关联资格升级路径
| 情形 | 建议资格 | 优势 |
|---|---|---|
| 企業内転勤申请人同时具备学历且积分达70分以上 | 高度専門職1号ロ | 最短3年可申请永住,在留期5年,配偶者就労可 |
| 转勤者在日本承担经营决策责任(代表董事等) | 経営・管理 | 不受1年工龄限制,更适合创业或高管 |
| 企業内転勤满10年且满足素行・生計要件 | 永住者申请 | 最稳定的在留资格,无需每隔几年更新 |
📜 原文中文翻译(法令日文原文保留)
Info
以下为《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16節 企業内転勤》的中文翻译。法律法规引用部分保留日文原文,内容释义翻译成中文。
第1 在留资格的审查
1 关于「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 「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是为应对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允许通过人事调动将外国事业所的员工调派至本邦(日本)事业所的外国人入境而设立的制度。适用于在同一企业等内部,从外国事业所调往本邦事业所,工作一定期间,从事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 的人员。 2 适用范围 入管法別表第1の2の表の「企業内転勤」の項の下欄 规定了可在本邦进行的活动如下: 「本邦に本店、支店その他の事業所のある公私の機関の外国にある事業所の職員が本邦にある事業所に期間を定めて転勤して当該事業所において行うこ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 (1) 该当范围 ア 「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可从事的活动内容,属于「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的活动,但作为同一企业等内的转勤人员,在本邦限定期间工作这一点,与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有所不同。 イ 「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是从事「自然科学の分野に属する技術又は知識」、「人文科学の分野に属する知識」或「外国の文化に基盤を有する思考若しくは感受性」中至少一项业务活动的在留资格。 (2) 用语的含义 ア 「本邦に本店、支店その他の事業所のある公私の機関」不仅包括民间企业,还包括公社、独立行政法人及其他团体(JETRO、経団連等)。此外,外国政府机关或外国地方公共团体(含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也包括在内。但若该机构的活动属于「外交」或「公用」在留资格,则决定上述资格。 イ 「転勤」通常指同一公司内部的调动,但系列企业内( 財務諸表等の用語、様式及び作成方法に関する規則(昭和38年大蔵省令第59号)第8条 中的「親会社」、「子会社」及「関連会社」)的出向等也包含在「転勤」内。 ウ 「期間を定めて転勤して」意味着在本邦事业所的工作期间有限定。 (3) 注意事项 ア 在同一法人内调动并以「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在留的情形,无需重新签订雇用等合同。 イ 在本邦的事业所,须为事业适正运营且可认定为稳定持续经营的机构。 ウ 在本邦的事业所须已确保设施,且须在该设施内进行事业活动。但以下情形视为已确保设施: (ア) 地方公共团体等(地方公共団体、独立行政法人及第三セクター(地方公共団体の出資の比率が2分の1以上の商法・民法法人に限る。))向外国企业提供设施,用于支店等开设准备工作的情形。 (イ) 满足一定条件的第三セクター提供设施的情形(复数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总额1/2以上,且意思统一并支配该第三セクター等条件)。 (4) 与其他在留资格的关系 企業内転勤者从事企业经营或管理业务的情形,属于「経営・管理」在留资格。
第1 3 基准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① 申請に係る転勤の直前に外国にある本店、支店その他の事業所において 法別表第1の2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規定する業務 に従事していた者で、その期間(企業内転勤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外国に当該事業所のある公私の機関の本邦にある事業所において業務に従事していた期間を含む。)が継続して1年以上あること。 【说明】 (ア) 只要属于「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项下规定的业务即可,不要求与转勤后在本邦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关。 (イ) 申请人须在转勤至本邦本店、支店等事业所的直前,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但若直前1年内有从外国事业所等转勤,以「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在本邦事业所从事业务的期间,可将该期间合并计算。 【注意事项】 「申請に係る転勤の直前に……継続して1年以上あること」的规定,目的在于禁止将新进员工直接派遣至本邦。即防止外国企业仅为在本邦确保劳动力,将未曾从事过技人国相关业务的新进员工直接派驻日本。 基于此立法目的,若申请人之前工作的公司与转勤元在业务上及资本关系等方面有密切关联(例如从事同类业务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且可进行一体性人事调动),即使申请人未在转勤元持续工作满1年,可合并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工作实绩,满足「连续1年以上」要件。 不满足基准的情形,若拟从事的业务也属于「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范畴,则不应立即作出不交付处分,须先确认是否符合「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基准。 ② 日本人が従事する場合に受ける報酬と同等額以上の報酬を受けること。 【说明】规定须获得不低于日本人担任同等职务时薪酬水准的报酬(参照 第1節第2の「報酬」 )。
第1 4 审查要点
(1) 在留资格决定时 ア 确认申请书入国目的或希望在留资格栏记载为「企業内転勤」。 イ 从申请书勤务先或活动先、派遣元公司或团体、派遣元公司或团体与勤务先的关系、勤务先事业内容、派遣・就劳预定期间、职位及职务内容栏的记载及立证资料,确认以下事项: (ア) 外国事业所与本邦事业所的关系属于第2的2所规定的任一关系。 (イ) 属于期间确定的转勤。 (ウ) 在本邦事业所从事的活动属于 入管法別表第1の2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 。 ウ 从申请书职歴栏的记载及立证资料确认以下事项: (ア) 在转勤前工作的事业所,从事了 入管法別表第1の2の表の「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 相关的业务。 (イ) 上述(ア)的从事期间(若有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在本邦从事业务的期间,含该期间合计后)连续达1年以上。 エ 从申请书给与・报酬栏及立证资料确认申请人获得的报酬不低于日本人同等水准。 (2) 在留期间更新时 ア 从申请书勤务先或活动先栏的记载及立证资料,确认申请时与同一事业所继续活动。 イ 确认仍在持续从事技人国范畴的业务,转勤关系仍然存续。
第2 应用・资料篇 — 事业所范围与集团关系
2 「企業内転勤」在留资格对应的事业所范围 (1) 本店与支店间的调动 一般情形下,本店(本社)→支店(支社、营业所),或支店→本店的调动,属于「企業内転勤」对象。 (2) 亲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调动 ア 支配其他公司等财务及营业或事业方针决定机关(意思决定机关)的公司称为「親会社」,该其他公司等称为「子会社」。 イ 亲公司及子公司,或子公司支配其他公司等意思决定机关的情形下,该其他公司等(即所谓「孙公司」)也被视为其亲公司的子公司。 ウ 上述公司间的调动属于「企業内転勤」的对象。 (3) 子公司间等的调动 ア 考虑到近年企业分社化进展,子公司间的调动视为具有与亲公司一体性,属「企業内転勤」对象。 イ 孙公司间的调动及子公司与孙公司间的调动,因孙公司被视为子公司,也属于「企業内転勤」对象。 ウ 孙公司的子公司(曾孙公司)间的横向调动,原则上不属于「企業内転勤」对象(但亲公司对各层级一贯持有100%出资的情形下,曾孙公司间调动也可被认定)。 (4) 关联公司的调动 ア 「関連会社」是指通过出资、人事、资金、技术、交易等关系,能对其他公司财务及营业或事业方针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財務諸表等の用語、様式及び作成方法に関する規則(昭和38年大蔵省令第59号)第8条 )。 イ 向关联公司的调动属于「企業内転勤」对象。 ウ 关联公司间的调动,以及亲公司子公司的关联公司间的调动,不属于「企業内転勤」对象。 3 转勤情形下「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との契約」的理解 (1) 若拟转勤的外国人不满足1年连续工作要件(即不符合「企業内転勤」基准),但符合「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上陆许可基准,则可以「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入境。 (2) 以「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资格入境的情形,须有「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との契約」。但企業内転勤情形下,该外国人在被外国企业录用时已签订了雇用合同,此合同即视为「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との契約」,因此同一法人从外国事业所向本邦事业所转勤,无需另行签订新合同。 4 勤务地变更时的处理 「企業内転勤」是从外国事业所转勤至本邦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内事业所(「当该事业所」),若在本邦内变更勤务地(「更なる転勤」),原则上在留资格该当性消失。 但若外国事业所参与决定,直接命令向本邦同一企业集团内另一事业所转勤(不经回国),实质上与从外国事业所转勤无异,不属于「更なる転勤」,在留资格该当性得以认定。 转勤元事业所与转勤先同时变更的情形(即实质上为转职),不认定新的转勤关系,在留资格该当性不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