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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芸術签证 审查要领完全解读v10 · build20260521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芸術」— 面向中文读者的权威解析

依据:山脇康嗣《入管法の実務》&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截至2026年5月最新政策完全対応 🆕 特別高度人材配偶者 最新対応

芸術 — 制度概述

📖 法令依据: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別表第一の一の表「芸術」の項 — 「芸術」在留资格是为推进艺术领域国际交流、促进我国该领域的提升发展,专为接收音乐家、文学家等艺术人才而设立的制度。

🎯 制度目的

促进艺术领域国际交流,推动日本艺术文化发展。专门接收具有卓越艺术才能的外国艺术家,使其能以艺术活动为业在日本长期生活。

区别于「文化活动」:芸術签证须有收入;无收入的艺术活动适用「文化活動」签证。

📋 法令定义

本邦において行うことができる活動:

收入を伴う音楽、美術、文学その他の芸術上の活動(別表第一の二の表の興行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除く。)

——入管法別表第一の一の表

🗂️ 芸術签证的位置——29种在留资格体系中的定位

分类 在留资格 核心特征 与芸術的区别
芸術 芸術 別表第一の一 伴有收入的艺术活动(创作·指导) 本签证
近似资格 教授 別表第一の一 大学等艺术研究的指导·教育 机构是大学等时→教授
興行 別表第一の二 以兴行形态进行的艺术表演 向公众演出获收入→興行
无收入时 文化活動 別表第一の三 无收入的学术·艺术活动 无报酬时→文化活動

🎭 适用的艺术家类型(6大类)

  • 音乐家:作曲家、作词家、编曲家。
  • 美术家:画家、雕刻家、工艺家。
  • 文学家:著述家、诗人、剧作家、脚本家。
  • 摄影家:艺术摄影师、影像艺术家。
  • 演出家等:独立演出家、振付师、脚本家。
  • 艺术指导者:音乐、美术、文学、演劇、舞踊等指导。

注:演出家、振付师、脚本家等「独立入国·在留者」属于芸術;随興行活动外国人伴随入国的兴行相关人员不属于芸術。

芸術在留资格 — 活动类型详解

核心判断轴:

① 是否伴有收入?② 是否是兴行形态(向公众展示获得收入)? 满足①且不满足②时,原则上适用芸術签证。

🎨 类型一:创作活动

創作活動

进行创作活动的艺术家,包括:

职业类别 典型活动内容 收入来源示例
作曲家・作词家 音乐作品的创作、编曲 版税・委托费・著作权收入
画家 绘画作品创作、展览会出售 作品销售费・委托创作费
雕刻家 雕塑作品创作 作品销售费・展示费
工艺家 工艺品创作 作品销售费・工坊收入
著述家 小说・散文・剧本创作 稿费・版税・出版报酬
摄影家 艺术摄影作品创作 作品销售・出版收入
脚本家・振付师 独立创作活动(非随行兴行) 委托费・版税

🎓 类型二:艺术指导活动

指導活動

对以下艺术领域进行指导的活动:

  • 音楽(钢琴、声乐、作曲、指揮等的个人指导)
  • 美術(绘画、雕刻、设计等技法指导)
  • 文學(创作技巧、文学研究指导)
  • 写真(摄影艺术指导)
  • 演劇(舞台演出指导)
  • 舞踊(舞蹈编排、技法指导)
  • 映画(电影艺术指导)
  • ※ 其他芸術活動的指导

⚠️ 重要:在大学等教育机构进行艺术的「研究の指導又は教育を行う活動」,适用「教授」签证,而非芸術。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審査の留意事項(3)

🔄 与其他签证的关系——4大判断矩阵

活动特征 适用签证 法令依据 具体例子
有收入的艺术活动
(非兴行形态)
✅ 芸術 別表第一の一 画家的作品销售、音乐教室授课
大学等教育机构的
艺术研究·指导·教育
→ 教授 別表第一の一 大学音乐学部教授、美术研究科讲师
以兴行形态进行的艺术活动 → 興行 別表第一の二 オーケストラ指揮者、剧场表演
无收入的艺术活动 → 文化活動 別表第一の三 在日进行无报酬艺术研究

特殊情况:演出家(演出总监)、振付师、脚本家等,若是独立入国・在留,并非随伴兴行外国人,则属于「芸術」签证,而非「興行」。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審査の留意事項(4)

⚠️ 容易混淆的边界案例

活动场景 正确签证 判断理由
管弦乐队指揮者参加剧场公演 興行 以兴行形态进行,即使是艺术活动也属興行
独立演出总监(不随伴他人兴行) 芸術 独立入国,不属于伴随兴行外国人的随行人员
著名作曲家在大学开设专题讲座课程 教授 大学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指导·教育活动
作曲家在私立音乐教室授课(有报酬) 芸術 非大学等教育机构,有收入的艺术指导活动
画家参加无报酬驻留项目进行创作 文化活動 无收入的艺术活动→文化活動

审查要点 & 注意事项

🔍 审查要点——在留资格决定时

  1. 活动内容的该当性确认:通过申请书的「入国目的欄」或「希望する在留資格欄」显示「芸術」,以及「活動内容欄」「経歴欄」和证明资料,确认申请人的活动实绩及活动内容是否符合「芸術」在留资格。
  2. 报酬充分性确认:通过「月額報酬額欄」及证明资料,确认报酬是否足以维持申请人在日本从事「芸術」活动。

审查官视角:活动内容必须落入「伴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范围内;仅凭艺术活动收入能否维持安定生活,是最重要的审查节点之一。

特别注意:无所属机关或签约机关时,申请书中「所属機関等作成用」部分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在留期间更新时同样适用。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審査のポイント(1)注

🔄 审查要点——在留期间更新时

  1. 持续活动该当性确认:通过申请书「活動内容欄」「経歴欄」及证明资料,确认拟进行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芸術」在留资格。
  2. 报酬充分性确认:通过申请书「月額報酬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确认报酬在申请人预定在日就劳期间内足以支撑艺术活动。

更新时需要纳税证明,这是与初次申请的主要区别。

⚠️ 审查留意事项——4大重点

留意事項①

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业绩

须具备作为艺术家或艺术活动指导者相当程度的业绩(如展览会入选等),且被认定通过从事艺术活动能在日本维持安定的生活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1)


留意事項②

仅靠艺术活动维持安定生活

须被认定仅凭艺术活动即可在日本维持安定生活。所谓「能维持安定生活」,是指不仅能进行艺术活动,还能获得在日本过正常社会生活所需的收入。

⚠️ 实务重点:

如果艺术活动收入不稳定,审查官会重点关注过去的收入实绩。兼职的非艺术活动收入不能作为经济基础来主张。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2)


留意事項③

与「教授」签证的界限

大学等教育机构进行艺术领域的「研究の指導又は教育を行う活動」,适用「教授」在留资格,不适用「芸術」

大学教授开设音乐理论课 → 教授签证
私立音乐教室钢琴教师 → 芸術签证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3)


留意事項④

与「興行」签证的界限

即使是伴有收入的艺术活动,若该活动属于「興行」在留资格的情形,则决定「興行」签证。

興行→芸術✗ 以兴行形态进行管弦乐队指挥活动

即使是艺术活动,以兴行形态进行的管弦乐队指挥活动,也属于「興行」签证而非「芸術」。

芸術✓ 独立入国的演出家、振付师、脚本家

独立入国·在留(非随伴兴行外国人)的演出总监、舞蹈编排师、编剧等,属于「芸術」签证。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4)

❌ 常见不许可要因

  • 无法证明「仅靠艺术活动」可维持生活(收入不足)
  • 缺乏艺术家相当程度的实绩证明(无获奖、无发表经历等)
  • 实际活动属于兴行形态(应适用興行签证)
  • 活动内容实为大学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应适用教授签证)
  • 收入来源以非艺术活动为主
  • ⚠ 申报活动内容与实际活动不符
  • ⚠ 无法提供充分的活动业绩证明资料

在留期间 — 完整分析 & 15个典型案例

📌 在留期间体系:

芸術签证的在留期间分为 5年・3年・1年・3月 四个档次,根据活动实绩、届出义务履行状况、活动预定期间等综合判断。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6在留期間

5年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条件内容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履行当前在留资格的入管法上的届出义务 上陆时的在留期间决定时不适用此条件
有学龄期子女的父母,该子女须在小学·中学等(包括外国人学校等)就学中 上陆时的在留期间决定时不适用此条件
具有突出的活动实绩,或制作的作品获得著名奖项 需要有客观可证明的实绩材料
活动预定期间超过8年 需要有合理依据说明长期活动计划

3年适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情形 具体条件
情形A
(新申请/更新)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
a. 满足5年条件中的①②(届出义务履行、学龄期子女就学)
b. 活动预定期间超过1年且在3年以内
情形B
(更新时)
此前已被决定5年在留期间者,在更新时满足相应条件

1年适用条件——不符合5年·3年·3月条件的情形

一般情形——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个月但不满1年,或虽超过1年但不满足5年·3年条件者,原则上决定1年。

实务上,多数初次申请(无突出实绩)的情形被决定为1年。

3月适用条件

活动预定期间在3个月以内,或其他特定情形。

⚠️ 注意:从中长期在留者进行更新申请时,即使就劳预定期间剩余不足3个月,为不被排除出中长期在留者的范畴,原则上决定「1年」而非「3月」。


📋 典型案例15则

▶ 5年 — 5个案例

5年案例①:国际知名小提琴演奏家·指导者

国际知名小提琴演奏家,曾获多个国际音乐比赛一等奖。在日本开设音乐教室,同时接受大型演出委托(非兴行形态的私人演奏会等)。收入稳定,活动预定期间10年。子女就读日本公立小学,届出义务全部履行。符合①②③④全部条件→决定5年

5年案例②:著名漫画家·插画家

在中国有多部代表作出版,在日本与出版社签约,从事漫画连载(有报酬)。作品在日本获得漫画新人奖。活动预定期间8年以上,稳定收入。届出义务履行,子女就读初中。符合①②③④→决定5年

5年案例③:国际摄影大奖得主

摄影作品获得「World Press Photo Award」等国际知名奖项。在日本以艺术摄影师身份活动,作品在画廊销售,兼任摄影专门学校(非大学)的指导讲师(有报酬)。活动预定期间9年,届出义务完全履行。符合①③④→决定5年

5年案例④:知名雕刻家·美术家

作品入选Venice Biennale等国际著名美术展,并获奖项。在日本工作室进行创作,作品向画廊·企业销售。活动预定期间10年以上,收入充分。子女就学,届出义务全部履行。符合①②③④→决定5年

5年案例⑤:在日活跃的国际作家

在日本主要出版社出版多部文学作品(日文翻译版),获日本文学翻译奖。在日本与出版社签约继续创作,同时在非大学的文学创作培训学校授课(有报酬)。活动预定期间超过8年,届出义务履行,子女就学。符合①②③④→决定5年

▶ 3年 — 5个案例

3年案例⑥:新锐画家(有实绩,活动期3年)

获得日本美术展入选,与画廊签订合同在日本进行创作和销售活动(有报酬)。活动预定期间2年6个月。届出义务履行,子女就学。满足①②,活动期超1年在3年以内→满足情形A条件→决定3年

3年案例⑦:工艺家(陶艺家)

在日本工坊从事传统工艺与现代艺术融合的陶艺创作,作品在工艺品展入选并获奖。活动预定期间2年,届出义务完全履行。符合①③,活动期超1年不足3年→情形A→决定3年

3年案例⑧:更新案(5年→3年降档案)

上次获5年在留期间,本次更新时子女已超学龄期(毕业),不再满足②条件。届出义务履行,仍有突出实绩。满足情形B的相应条件,但②不满足→不符合5年条件→决定3年

3年案例⑨:音乐教室经营者(艺术指导)

在日本自营音乐教室,教授钢琴·乐理(有报酬,非大学等教育机构)。有过去发表的多张专辑作为业绩。活动预定期间2年,届出义务履行,无学龄期子女。满足①③,活动期超1年不足3年→情形A→决定3年

3年案例⑩:活跃的独立脚本家

为日本戏剧公司(非兴行性的小剧场)创作脚本,独立入国,非随伴兴行团体。有多部作品在小剧场公演,获得戏剧奖提名。活动预定期间2年,届出义务履行。符合①③,期间超1年不足3年→决定3年

▶ 1年 — 5个案例

1年案例⑪:初次来日的新锐画家(无日本获奖实绩)

在本国有展览经历,首次申请芸術签证。与日本画廊签约,在日创作销售。活动预定期间1年6个月,但尚无日本国内的突出业绩证明。届出义务(初次上陆)不适用①②,不满足③→不符合5年3年条件→决定1年

1年案例⑫:钢琴讲师(收入一般,无突出实绩)

在私立音乐教室授课(有报酬)。收入尚足以维持生活,但无获奖经历等突出业绩。活动预定期间1年,届出义务履行。不满足③(无突出实绩)→不符合5年3年条件→决定1年

1年案例⑬:摄影家(更新,收入波动)

上次1年,本次更新。收入来源为作品销售,但过去一年收入波动较大,不稳定。届出义务履行,无子女。不满足③④→不符合5年3年条件→继续决定1年,附加关注收入稳定性的说明要求。

1年案例⑭:文学翻译家(兼从事日本文学翻译)

将日本文学作品翻译成中文出版(有版税收入),属于文学方面的艺术活动。无显著奖项,但活动预定期间为1年6个月,收入稳定维持生活。不满足③(无突出实绩·著名奖)→不符合5年3年→决定1年

1年案例⑮:振付师(活动预定期间1年)

独立入国的舞蹈编排师,与多个民间舞蹈团签约,提供编排服务(有报酬)。活动预定期间1年,届出义务履行(初次),无突出业绩。不满足③④→决定1年。更新时如取得突出实绩可期望升档。

证明材料清单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31節別表「芸術」

📋 在留资格决定时(新申请·变更申请)

# 材料名称 说明·注意点 必须/参考
申请书 各在留资格对应的申请书样式(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等) 必须
活动内容·期间·地位·报酬证明文件 有与机构/个人签约时:该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无签约时:由申请人本人制作,记载具体活动内容、期间及预计收入金额的文件。
必须
详细记载艺术活动的履历书 详细记载过去的艺术活动经历、作品发表情况、获奖经历等 必须
艺术活动业绩证明资料 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
· 相关团体的推荐状
· 过去活动的报道(新闻、杂志等媒体报道)
· 获奖、入选等实绩证明
· 过去作品目录等
(可以组合提交多种材料)
必须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31節別表「芸術」在留資格決定の場合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

# 材料名称 说明·注意点 必须/参考
申请书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必须
活动内容·期间·地位·报酬证明文件 有签约时: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无签约时:由申请人本人制作,记载具体活动内容、期间及预计收入金额的文件。
必须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更新时需要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实际收入。如果是非课税,也需要提供非课税证明(如收入未达到征税基准的证明)。 必须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31節別表「芸術」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の場合

💡 材料准备实务要点

  • 业绩证明材料越充分越好——获奖证书、媒体报道、作品目录、推荐状等多种材料组合提交更有说服力
  • 无所属机关的自由艺术家:由本人自行填写申请书的「所属機関等作成用」部分,并自行制作活动计划及预计收入说明文件
  • ⚠ 「相当程度的业绩」是关键门槛——无法证明业绩是最常见的不许可原因
  • 合同书应明确记载: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创作者/指导者等)、报酬金额(月额或总额)
  • 更新时,如收入为非课税(收入较少),需附上说明今后收入预期的补充材料
  • ※ 媒体报道(新闻、杂志、网络媒体等)是证明知名度的有效材料,建议翻译成日文提交

📝 材料准备思维框架(三轴验证法)

Note

🎯

该当性轴

活动确为「伴有收入的艺术活动」
→ 合同书 + 活动计划

Note

🏆

业绩轴

具备相当程度的艺术业绩
→ 获奖·入选·媒体报道·目录

Note

💰

生活能力轴

仅靠艺术活动能维持在日生活
→ 报酬金额·纳税证明(更新时)

🆕 2025—2026年 最新政策动向

📅 本节整理截至2026年5月与「芸術」在留资格相关的主要政策更新,内容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官方发布资料。

🆕 特別高度人材外国人配偶者制度的扩大适用(2024年施行)

最重要更新

根据特定活動告示第83号の2,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Special Highly Skilled Professional)的配偶者在满足条件时,可申请「特定活動」在留资格进行就劳活动。 新政策将适用对象扩大,明确涵盖「芸術」相当活动。

项目 内容
适用对象 特别高度人材外国人(特別高度人材省令规定基准的外国人)的配偶者,且与该外国人同居
可从事的活动 「芸術」相当活动:收入を伴う音楽、美術、文学その他の芸術上の活動(興行活動を除く)
与告示33号的区别 普通高度専門職配偶者(告示33号)适用「研究」「教育」「技人国」「興行」4类;特别高度人材配偶者(告示83号の2)追加了「教授」「芸術」「宗教」「報道」「技能」5类,合计9类
在留期间 滞在预定期间或机构合同期间中较短者,最长5年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26節第1の2(16) 特別高度人材外国人の就労する配偶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デジタル化对应(2024-2025年)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推进在留手续数字化:

  • 在线申请系统扩展:芸術签证的在留期间更新可通过「オンライン申請」提交,无需亲赴入管局
  • 无固定机构的申请人:系统对「所属機関等なし」的申请类型进行了优化
  • ※ 建议通过行政书士提交时使用「申請等取次者」制度,可提高处理效率

🆕 日本国際博覧会(大阪万博)関連 特別措置(2025年)

大阪·关西万博(2025年4月13日至10月13日)相关特别措施:

参加万博的艺术家在某些情形下适用特别处理通道,主办方有专门的申请支援窗口。参与万博相关文化艺术活动的芸術签证申请,建议提前咨询主办方或专业行政书士。

🆕 高度専門職ポイント制度 文化·芸術分野的评价(持续更新)

「我が国への貢献」ガイドライン中,文化・芸術分野的評価基准(2017年修订,延续适用):

评价内容 典型例子
获得权威的文化·艺术奖项 Venice Biennale金狮奖、高松宮殿下記念世界文化賞、アカデミー賞、カンヌ映画祭各賞等
作为文化·艺术领域指导者·领导性地位人物,在日活动约3年以上,对日本文化提升有贡献 长期在日活跃的著名艺术家等

芸術签证持有者若符合永住申请中「我が国への貢献」基准,可活用此基准申请永住。 「我が国への貢献」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平成29年4月26日改定)

📌 2025—2026年 整体政策背景

政策动向 对芸術签证的影响
日本政府推进「インバウンド(访日外国人)」扩大政策 对文化・艺术领域人才的需求增加,审查原则无收紧趋势
特定技能2号对象职种扩大(2023-2024年) 不直接影响芸術签证,但显示日本总体欢迎外国人才政策方向
令和6年(2024年)入管法改正施行 主要影响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制度,芸術签证制度本身无重大变更
「大阪・関西万博」文化プログラム(2025年) 芸術签证で参加する文化・芸術人才的特别处理通道

📊 技术性总结 & 芸術签证审查路径图

🗺️ 芸術在留资格 审查路径流程图

[流程图请参见原始HTML文件]

📝 技术性总结——芸術签证的核心逻辑

  1. 三重排除逻辑
    「芸術」签证通过三层排除来确定适用范围:无收入 → 文化活動;兴行形态 → 興行;大学等教育机构 → 教授。通过三层排除后,剩余的「有收入的非兴行艺术活动(非大学等机构)」才适用芸術签证。

  2. 两大核心要件
    ①「相当程度の業績」:展览入选、获奖、作品目录、媒体报道等客观业绩证明(无法省略)。②「仅凭艺术活动维持生活」:报酬充分性,是经济基础的核心审查点。

  3. 无所属机关的特殊性
    芸術签证独特之处在于:申请人可以没有所属机关(自由艺术家),此时由本人填写「所属機関等作成用」部分并自行制作活动计划文件。这与其他就劳签证需要雇用机构配合有本质区别。

  4. 在留期间与实绩的联动
    突出实绩(③条件)是获得5年在留期间的关键条件之一。没有突出实绩的申请人一般只能获得1年,需要通过不断积累在日本的活动实绩,在更新时逐步升档。

  5. 区别于技人国的独立性
    芸術签证没有学历要件和职务内容与学历关联性的要求,完全以「艺术活动的实绩与收入充分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更注重实际的艺术能力而非学历背景。

📜 原文中文翻译

法律法规出处保持日文原文

以下为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6节「芸術」的中文翻译。。译文以忠实原文意义为原则,部分专业表达保留日文以避免歧义。

第1 在留资格的审查

1 关于「芸術」在留资格 「芸術」在留资格,是为推进艺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促进我国该领域的提升与发展,专为接收音乐家、文学家等艺术人才而设立的制度。 2 适用范围 入管法別表第1の1の表の「芸術」の項の下欄 规定了可在日本进行的活动如下: 收入を伴う音楽、美術、文学その他の芸術上の活動(別表第一の二の表の興行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除く。) (伴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及其他艺术活动。但「興行」项目下欄所列活动除外。)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从事的伴有收入的艺术活动属于适用范围。但以向公众展示艺能等方式获取收入为目的、以兴行形态进行的艺术活动,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1)进行创作活动的作曲家、作词家、画家、雕刻家、工艺家、著述家、摄影家等艺术家 (2)对音乐、美术、文学、摄影、演剧、舞踊、映画及其他艺术活动进行指导的人员 3 审查要点 (1)在留资格决定时 ア 通过申请书的「入国目的欄」或「希望する在留資格欄」显示「芸術」,以及「活動内容欄」、「経歴欄」及证明资料,从申请人的活动实绩及活动内容确认拟进行的活动是否符合「芸術」在留资格。 イ 通过申请书的「月額報酬額欄」及证明资料,确认报酬在申请人预定在日就劳期间内,是足以维持「芸術」在留资格活动的充分金额。 (注)申請人の所属する機関や契約する機関が存在しない場合は、申請書のうち「所属機関等作成用」は、申請人が作成するものとする(在留期間の更新時において同。)。 (注:申请人无所属机关或签约机关时,申请书中「所属機関等作成用」部分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更新时同。) (2)在留期间的更新时 ア 通过申请书「活動内容欄」、「経歴欄」及证明资料,确认拟进行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芸術」在留资格。 イ 通过申请书「月額報酬欄」以及「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及「納税証明書」,确认报酬在申请人预定在日就劳期间内足以支撑以「芸術」在留资格进行活动。 4 审查注意事项 (1)须具备作为艺术家或艺术活动指导者相当程度的业绩(如展览会入选等),且被认定通过从事艺术活动能在日本维持安定的生活。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1) (2)须被认定仅凭艺术活动即可在日本维持安定生活。所谓「能维持安定生活」,是指不仅能进行艺术活动,还能获得在日本过正常社会生活所需的收入。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2) (3)在大学等教育机构进行艺术领域的「研究の指導又は教育を行う活動」,适用在留资格「教授」。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3) (4)即使外国人进行的是伴有收入的艺术活动,若该活动符合「興行」在留资格的情形,则决定「興行」签证。例如,以兴行形态进行的管弦乐队指挥活动,即使是艺术活动,也属于「興行」签证而非「芸術」。 但是,并非随伴进行兴行活动的外国人入国在留,而是独立从事与兴行相关活动、且从事符合芸術范围活动的人员——例如独立入国·在留的演出总监、振付师、脚本家等——属于「芸術」在留资格。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4) (5)无收入的艺术活动适用「文化活動」在留资格。 依据: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12編第6節 第1 4審査の留意事項(5) 5 证明资料 第31節別表のとおり。 详见第31节别表「芸術」各项所列证明资料清单。 6 在留期间

在留期间 适用基准(运用)
5年 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申请时的在留资格における入管法上の届出(例:住居地の届出、住居地の変更届出、住居地以外の在留カードの記載事項の変更届出、所属機関等に関する届出)义务已履行(上陆时的在留期间决定时不适用)。
② 有学齢期(義務教育の期間をいう。)子女的父母,子女须在(含外国人学校等)学校就学(上陆时不适用)。
③ 具有突出的活动实绩,或制作的作品获得著名奖项。
④ 活动预定期间超过8年。
3年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A. 同时满足5年条件中的①②,且活动预定期间超过1年且在3年以内;
B. 此前已被决定5年在留期间,在更新时满足相应条件。
1年 不符合5年·3年·3月条件的其他一般情形。
3月 活动预定期间在3个月以内的情形等。

※1 申請人が各種の公的義務を履行していない場合は、当該義務不履行の態様等を勘案し、在留の可否、許可する場合の在留期間を検討することとなる。 (申请人未履行各项公共义务时,需综合考量该义务未履行的情形等,研究在留可否及许可时的在留期间。) ※2 刑事処分を受けた者は、その犯罪及び刑事処分の内容等を勘案し、在留の可否、許可とする場合の在留期間を検討することとなる。 (受过刑事处分者,需综合考量该犯罪及刑事处分内容等,研究在留可否及许可时的在留期间。) ※4 中長期在留者からの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時においては、就労予定期間が残り3月未満の場合であっても、中長期在留者から除外されることのないよう、原則として「3月」ではなく「1年」を決定する。 (中长期在留者提交更新申请时,即使就劳预定期间剩余不足3个月,为不被排除出中长期在留者范畴,原则上决定「1年」而非「3月」。)

【第31節別表】芸術 — 证明资料原文(中文翻译)

【在留资格决定的情形】——芸術——

要件 证明资料
第1
(该当范围)
依以下资料判断:
① 申请书
② 与公私机关或个人签约进行活动时:该机关或个人的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未与公私机关或个人签约即进行活动时:由申请人制作的、记载具体活动内容、期间及拟进行活动产生的预计收入金额的文件
③ 详细记载艺术活动的履历书
④ 相关团体的推荐状、过去活动的报道、获奖、入选等实绩、过去作品目录等,能明确艺术活动业绩的资料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31節別表「芸術」在留資格決定の場合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情形】——芸術——

要件 证明资料
第1
(该当范围)
依以下资料判断:
① 申请书
② 与公私机关或个人签约进行活动时:该机关或个人的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未与公私机关或个人签约即进行活动时:由申请人制作的、记载具体活动内容、期间及拟进行活动产生的预计收入金额的文件
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及び納税証明書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入国・在留審査要領 第31節別表「芸術」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の場合